造梦西游1东恒评析-债权人过错致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免责--东恒律师

作品分类:全部文章 2019-08-11

东恒评析|债权人过错致质权未设立警神,保证人免责?-东恒律师

一、裁判摘要
1、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杜瓦罐,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
2、物权法第176条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有明文规定,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的质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信赖,债权人放弃质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应依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东人才网。
二、观点解读
(一)案件基本信息
1、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
2、案由:追偿权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
3、合议庭:潘杰 骆电 万挺
4、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担保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星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龙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稻福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福公司)
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三江缘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缘公司)、邵士玲、徐延军
5、基本案情
A、借款合同及履行情况:
2013年三江缘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签订[2013]01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16号借款合同)荷兰侏儒兔,借款金额1000万元,期限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4日止。
2013年11月,农垦支行向三江缘公司发放借款1000万元。
B、担保合同及履行情况:
北大荒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建行农垦支行签订编号为[2013]016号的《16号保证合同》。
因三江缘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正室难为,北大荒担保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7月31日向建行农垦支行代偿本息合计10216482.33元莫林的眼镜。
C、反担保合同及履行情况:
2013年11月17日,北大荒公司与三江缘公司、邵士玲、徐延军签订编号为042号的《42号反担保合同》,约定:邵士玲、徐延军为上述借款向北大荒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三江缘公司将其所有的机械设备98套(套)、邵士玲所有的局直字第249号房屋所有权张宪华,徐延军所有的2391号房屋所有权抵押给北大荒担保公司;三江缘公司将4650吨水稻质押给质押给北大荒担保公司;邵士玲、徐延军将其各自持有三江缘公司的50%的股权(出质权数额为200万元)质押给北大荒担保公司;同日,北大荒担保公司与七星公司、宏达公司、华龙公司和稻福公司(以下简称四保证人)签订001号保证合同,四保证人为三江缘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房产及股权均已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但是4650吨水稻未能交付给北大荒担保公司,仍存放在三江缘公司文安大众论坛,后三江缘公司将全部水稻已经出卖英雄祭演员表。
另外,北大荒担保公司与四保证人于2013年11月14日、17日分别签订编号为[2013]北担合字第041、043、044、045号《反担保合同》,所涉及担保方式与案涉《42号反担保合同》中三江缘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一致造梦西游1,均系以各自所有的机械设备、房产、水稻向北大荒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和质押担保,该四份反担保合同对应的四份《保证合同》中载明四保证人和三江缘公司其中一方作为借款人时,其他四方向北大荒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清宫遗恨。赵雷画
(二)法院观点
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反担保中乌丸莲耶,债务人三江缘公司提供的水稻质押权是否设立;如未设立,四保证人应否在质押物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
1、因4650吨水稻未能交付,所以质权不能成立盖茨堡之役。
2、三江缘公司作为出质人,怠于向质权人北大荒担保公司交付质物及相关材料给质权人北大荒担保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北大荒担保公司对质物的交付未能有效督促,扩大四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也存在过错,所以四保证人应在4560吨水稻质权未成立价值的50%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审法院:
1、出质人未能将4560吨水稻交付给质权人北大荒担保公司实际控制抑或由第三方监管,所以质权未成立。
2、四保证人与三江缘公司为联保关系碧桂园bip,对三江缘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北大荒担保公司提供水稻等物的担保产生合理信赖,才向北大荒担保公司提供担爱在我心中保。
3、北大荒担保公司作为从事担保行业的专业公司,应该明知法律规定的各担保人清偿债务的顺序,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怠于行使权利,致使4560吨水稻被出卖而导致质物灭失。
4、鉴于质权人北大荒担保公司和出质人三江缘公司均存在过错,现有证据也并未表明四保证人对此存在过错。所以四保证人应当在案涉4560吨水稻价值范围内免责。
最高院:
1、因为三江缘公司未交付质物并将出质的水稻出卖给案外人,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北大荒担保公司的水稻质权未设立。
2、北大荒担保公司与三江缘公司未能诚实信用积极履行生效的质押合同义务,双方对质权未设立均存在过错,致使本应有效设立的质权未能发挥物的担保效用,过错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石竹茶。
3、物权法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有明确规定,本案四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三江缘公司的质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信赖利益,北大荒担保公司怠于行使质物交付请求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四保证人应在质物优先受偿价值范围内免责。
三、 律师提示
1、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质权的设立以质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冤家成双对,履行交付质物的义务。质权人应当督促出质人交付质物吸血妖姬,并在出质人违约时,及时主张权利,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光娜。
2、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仅规定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并未规定在质权未有效成立的情形下,其他保证人的责任承担范围,本案例作为最高院公报案例,在一定程度了明确了该类案件的处理思路,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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