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一郎于欢没有撕破的面纱,昆山于某某可以吗?-刑辩之道

作品分类:全部文章 2019-04-03

姜一郎于欢没有撕破的面纱,昆山于某某可以吗?-刑辩之道

姜一郎
文 / 朋礼松
这两天,昆山于某某反杀“宝马花臂男”的案件,在网上吵得异常激烈,各大主流媒体,也纷纷推出各方观点。而近日奔波于各地看守所的我,也只得在朋友圈粗略了解各方之言,也有很多朋友微信私问我对该案的看法,也仅仅表达了基本观点。那就多说两句,算我的一孔之见吧。
8月27日,江苏昆山,监控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在变道时,撞到了一白衣骑车男子。宝马车上两名男子先后从车上下来,指责和推打骑车男。其中一名“花臂男”返回车上,取出一把砍刀,冲到骑车男面前,连续挥了四次(可能是用刀背打击,有待于查清)。第五次挥时,砍刀脱手甩到马路上。骑车男抢到了砍刀,开始反击砍向“花臂男”。后者先是倒地,后起身跑向宝马车,被追砍后,又跑向路边,最终被砍伤抢救无效死亡。这是目前看到的,较为“完整”的事情经过,其实也是网上广泛流传的案发路口监控视频中所能呈现的画面。
昆山反杀案,舆论发酵多日,依然热度不减,丝毫不逊于于欢案时的舆论盛况。正当防卫,这一字眼也借此案,再次进入大众视野。那昆山反杀案中的于某某,是不是正当防卫呢?
少啰嗦,先亮观点:于某某系正当防卫,可适用特殊正当防卫条款。
其一,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防卫要件当然也适用“特殊正当防卫”。昆山反杀案中的于某某,有无遭遇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有无结束?
第一,因“花臂男”驾车非法变道与于某某发生擦碰,后“花臂男”径直下车挥拳殴打于某某,于某某躲闪未予以反击,继而“花臂男”返车抽刀,持刀冲向于某某,并挥刀相向···
这个是不是不法侵害?
是!
是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当然是!
其二,若要适用特殊正当防卫,该不法侵害可否成立“正在行凶”?正在行凶,该如何理解?是否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程度?相信每个人都有各自的内心评判标准,既然没有统一的“国标”或“行标”,那就看相关法院在既往案例中掌握的标准吧,在浙江台州叶永朝案中,对“行凶”是这样来叙述的——该款规定的“行凶”行为仅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如使用凶器暴力行凶、有可能致人重伤的伤害行为。
先挥拳乱揍,后持刀相向,说不是“行凶”,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能吗?说不过去!有人说“花臂男”是用刀背砍,很难说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程度,且看着于某某好像伤得也不重嘛··这种事后唯结果论的调调,多少是有悖人性和客观实际的。如果非要刀刃砍击,那这个时候,是不是还得让于某某征询下“花臂男”的意见?
“花臂哥,你是不是不会用刀刃砍我呀?”
“花臂哥,你是不是就是为了吓唬我,不会真的想伤害我?”
所以,即使前面“花臂男”用的是刀背,没用刀刃砍击,这也属于“正在行凶”!于某某在对方用刀脱手后,赶忙拾起并进行防卫,捅刺对方也并无问题,依然是正当防卫,且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其三,于某某后续追砍的行为,到底是不是防卫继续?是事后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那后续的追砍行为能否适用特殊防卫呢?不管是基于“行为分割法”的分析,还是基于“行为整体法”的分析,绕不开的还是不法侵害有无结束、不法侵害的程度有无降低等问题。
不法侵害,没有结束!
不法侵害的程度,没有降低!
为什么?人家“花臂男”都抱头鼠窜了,为何仍属没有结束?所谓的“花臂男”已经开始跑了,向车的方向跑了,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了···这些可都是观众从视频中看到的,你可能是一边吃着薯片,一边刷着新闻看到的;也可能是与孩子嬉闹时,浏览新闻看到的;又可能你刚洗完澡,躺床上刷新闻时看到的···你处在舒适区,你看得一清二楚,看得那么理性客观!但于某某看到了什么?一个花臂男,开着宝马,变道擦碰,挥拳相向,抽刀砍击···典型的危险垃圾人!
你不是已经刺捅了人家好几刀么,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了呢?这种调调对不对呢?从司法实践来说,这种论调显然是“政治正确”的,但依然还是理性客的事后评断。于某某有无可能认知,或者法律是否严格要求他认识到:现在已经不具备防卫条件了,不能再追啦,不能再砍了,收手,不然要坐牢啦···如果非要这样,那只有下面这几种情形可以让于某某“恰到好处”进行正当防卫了。
1.于某:花臂哥,你还要砍我吗?
龙哥:还是您厉害,我不砍您了,您饶了我吧··
于某:那你有没有丧失继续伤害我的能力?龙哥:丧失了丧失了···
2.于某:花臂哥,你车上还有其他砍刀吗?
龙哥:没有。
于某:那有枪吗?
龙哥:没有。
于某:那你要开车撞我吗?龙哥:不存在的。
于某:那你兄弟不会动手的吧?
龙哥:不会的,我让他们退下。
3.于某捅刺几刀后,站在原地,望着“花臂男”的身影,开始内心一番盘算:刚才应该是正当防卫,听说正当防卫有限度,后面还能不能再反砍?我先捋一下,看他会不会继续侵害我,有没有继续侵害能力,我该怎么办?他车里会不会还有刀?他会不会开车撞我?他会不会让他兄弟揍我?我要不问下他吧···
若要如此严格要求于某某,方能正当防卫“刚刚好”,有没有觉得这几种情形是那般可笑?期许该案的处理结果,不是以如此“笑话”来收场。
最后,不管我们法律人、媒体人、民众等看客怎么评说,都不是最关键的,最需要关注的是该案侦办机关怎么看待,检察机关怎么看待,法院及主审法官怎么看待···又或许,我们可以美好期待一下,该案可以在公安机关得到妥善解决,只能拭目以待了···
昆山于某某反杀案,又来一例对“僵尸条款”的挑战案例,到底孰胜孰负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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