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一郎云南水富“灯下黑”:50万就将一个企业家送进拘留所!-微微宜宾

作品分类:全部文章 2019-04-03

姜一郎云南水富“灯下黑”:50万就将一个企业家送进拘留所!-微微宜宾

姜一郎著名央视主持人柴静说过:没有法律保障,谁都有可能被冤到死亡边缘!
是的,法律是守住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失去,那么最终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在毫无征兆的清下成为下一个“窦娥”。
一次次的到云南省水富县公检法系统去讨要说法,“水富这个地方,我真不想再来了。”现在只要听到水富两个字,对李平来说,就已是一种折磨。
此前,被云南省水富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而走出看守所的刘幕昭、李平越来越感觉那一双双要置他们于死地的黑手力量实在太强大。
2017年9月29日,法院开庭时,公司股东涂江老婆欧晓平当着所有人叫嚣:“我们花了50万把你们送去坐牢,现在我们要花500万再把你们送去坐牢”的话让刘幕昭和李平想想就觉得不寒而栗。
云南水富县公安局个别身居要职的官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活生生地把原本公司股东之间的一件民事纠纷案直接演变成一起骇人听闻的刑事案件。

媒体报道截图
7月9日,当刘幕昭、李平二人走出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大门的那一刻,该院王副检察长在办公室里所讲的那番话:“在依法治国、依法办案的今天,任何‘带病’的案件,不要想过检察院这一关”依然萦绕在耳边,这次检察院的表态,能否让二人看到依法治国的阳光很快就会扫除笼罩在水富上空的阴霾吗?
2017年6月,刘幕昭、李平二人被水富县司法黑手“做局”关进看守所,就是在检察院的复查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而撤销逮捕,结束57天的牢狱之灾,得以重返四川宜宾的家中。

刘幕昭工作照

走出检察院的李平
水富司法“阴霾”太重当事人向上级检察院求助
为了罗织刘幕昭和李平二人的罪名,水富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也是绞尽了脑汁,分别在2017年4月、12月和2018年5月,先后出具了三份不同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将最初的“职务侵占罪”悄悄改为“挪用资金罪”,继续报请水富县检察院起诉二人。刘幕昭、李平委托的律师通过阅卷后,认为水富县公安局移送的这些证据不但不能证明刘幕昭和李平构成犯罪,反而可以得出刘幕昭、李平和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完全属于民事纠纷,不应当按刑事案件处理。
经过之前的磨难,刘幕昭、李平感受到水富司法的阴霾太沉,如果没有上级检察机关的介入,依法办案的阳光很难照进水富驱除阴霾。于是就有了7月9日二人坚定前往昭通寻求上级检察院帮助的那一幕。
为股东撑腰 莫名其妙成“逃犯”
从2016年12月刘幕昭、李平突然接到水富县法院通知起,二人浑然不知这场由法院、公安、律师、股东勾结谋划的连环局,以余江率先出面与刘幕昭打经济纠纷启幕;接着罗民权以股份转让罗国林,以罗国林之名要求刘幕昭将其在公司30%的股权变更给罗国林,到继而要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李平交出公司公章。
当发现这些民事诉讼很难将刘幕昭和李平绊倒后,一场更为狠毒的刑事官司在密谋之中。
2016年10月20日,罗国林在水富公安局对刘幕昭资金挪用一案获得立案通过。2017年2月,刘幕昭和李平闻讯后主动到云南水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反映罗国林不是公司股东、控告主体资格不成立、属于立案违法,但水富警方不予理睬。
2017年3月24日,水富县公安局事前未对刘幕昭、李平二人有任何联系或通知的情况下,水富县公安局网上挂出对在逃人员刘幕昭(在逃人员编号:15305310079992017040001)涉嫌职务侵占的拘留证,决定对二人执行拘留,并网上追逃。

水富警方出具的拘留证

李平4月14日的出庭传票
实际上,被水富警方挂为网上追逃人员的刘幕昭并没有离开自已在宜宾的家,期间还多次往返宜宾至水富参加法院的民事诉讼。水富县法院的传票就证实李平、刘幕昭4月14日下午在水富县法院出庭,希望通过正常法律解决与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但是当天晚上23点,四川宜宾翠屏区金沙江派出所民警就敲开刘幕昭的家门,说有事要配合水富县公安局调查,需要他们到派出所去一趟。
这一出门,就有了水富警方动用8名警察荷枪实弹抓捕到释放共计57天不白之冤。

被黑手整的羁押期限通知书
刘幕昭、李平“被抓”后,在公司股东和警方人员的运作之下,4月17日,水富警方以职务侵占为由,延长二人羁押期限自4月18日至5月14日。到2017年6月9日,水富县检察院撤销对二人的逮捕决定,二人才得以重获自由,返回四川宜宾的家中。
编制罗列的“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陈维镖律师通过调查阅卷后认为,水富县公安局以刘幕昭、李平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与刘幕昭、李平之间存在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2014年3月,刘幕昭收购余业全持有的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80%股权,接手公司后因公司经营、生产需要以刘幕昭个人名义、李平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融资帮助公司生产、经营。刘幕昭曾在水富县公安局做笔录时也多次提到,2014年3月10日,刚接手公司时公司只有债务,没有债权。自2016年起刘幕昭为帮助公司发展,将应属自己所有的股权转让款指令股权受让人直接转账至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用作公司周转资金。
实际上,刘幕昭才是乌蒙山公司最大债权人,至今乌蒙山公司仍欠刘幕昭巨额债务。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期间,刘幕昭、李平通过刘幕昭女儿及其他亲友先后以个人名义转入乌蒙山公司银行账户1400万元左右。曹云清、涂江等购买刘幕昭股权,均将大量股权受让款转账至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账户。截至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乌蒙山公司欠刘幕昭、李平已达1800万元左右。在乌蒙山公司日常经营中,因刘幕昭转让股权所得资金都是由该公司代收,故该公司与刘幕昭、李平之间存在代收代付行为。
陈维镖律师指出,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刘幕昭、李平与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成立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债权债务一直未进行核算结清,因此,刘幕昭、李平因诉讼需要资金交纳诉讼费、给付款项时由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代付,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非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
幕后黑手扣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于水富县法院扣在李平头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维镖律师认为不能成立。因为:2017年2月8日,乌蒙山公司已在《云南法制报》上登报作废编号“5306000003059”行政公章,作废理由为该枚公章遗失,而并非他人持有。即李平虽为原乌蒙山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早已没有持有乌蒙山公司印章。余江、涂江、陈瑞林等6人起诉刘幕昭、李平后,审理过程中撤回对刘幕昭的起诉,表明水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630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先予执行乌蒙山公司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李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上,余江、涂江、陈瑞林等6人申请执行李平、刘幕昭、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并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对此,水富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水富县人民法院关于余江、涂江、陈瑞林等6人申请执行李平、刘幕昭、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补正说明》可以证实。
另外,水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仅通知刘幕昭配合制作《执行笔录》后,便自行中止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李平未实际持有乌蒙山公司印章不具备履行能力,而且在李平未作执行笔录情形下,不符合“情节严重”构成要件要求。
起底公司各“来路不凡”的股东
股东之一:曹云清
原四川宜宾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台长、现宜宾市金盾保安公司董事长曹云清,在一次饭局上称云南水富县公安局政委邓青山与其在宜宾办理邓青山涉嫌醉驾案时有内幕交易,其与邓青山关系不一般,且邓在水富县黑白两道均有势力,再过几年邓青山就要退休,也需要找点项目为由,要求将其之前借给刘幕昭,每月按时吃利息的50万元参股投资他们公司。
刘幕昭、李平作为水富的外来投资者,哪敢得罪当地的公安局政委,只得同意曹云清部分参股。随后曹云清陆续投入20万、60万、70万,入股资金最后达到300万,曹云清参股后,直到水富县公安局对刘幕昭、李平采取了一系列违法措施后才发现,原来是曹云清、邓青山等人早就盯上了经营状况好转的水厂,以参股为名,串通其他股东密谋、策划了刑事和民事官司,达到实现抢夺水厂经营权、所有权乃至股东个人财产的目的。
股东之二:深沙贸易公司
深圳市深沙贸易公司董事长罗民权、总经理古玲,2015年2月与云南乌蒙山矿泉水公司董事长刘幕昭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中约定刘幕昭将持有乌蒙山公司75%股权中的30%转有偿转让给深沙贸易公司。
深沙公司按合同约定从公司银行账转汇200万元股权转上金到刘幕昭指定银行账户代收,另深沙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罗民权从自己的私人银行卡上先后共计400万元股权转让金转汇到刘幕昭指定银行账户代收。

签约后全体人员在宜宾真武山合影(右三为古玲)
签约后,刘幕昭通知深沙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民权尽快来宜宾,共同前往云南水富县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股东之三:涂江
2015年10月涂江借50万给刘幕昭吃利息后希望入股公司,刘幕昭回答涂江可以,并给涂江三个月时间考虑。为慎重起见,公司共出资10万,由涂江邀请其在华西证券公司的朋友秦江,帮忙查验公司财务,评估公司价值。
2016年3月28日,得出可行结论后,涂江与刘幕昭签署协议,先后向公司和刘幕昭转帐250万、200万,加之前50万借款,共注入500万资金,购买了刘幕昭20%的公司股份。
神秘人:罗国林
在与深圳市深沙贸易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久,罗民权来到宜宾,要求刘幕昭将深沙公司购其30%的股权改为转让给他侄子罗国林,并称深沙公司的另一股东古玲同意转让。刘幕昭同意可先与罗民权签定股权转让变更三方协议,但要求罗民权事后必须补上深沙公司股东会同意将公司在云南乌蒙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罗国林的决议,出具罗国林授权委托罗民权代理其签订股权变更三方协议书的委托书。罗民全表示等签订协议后,返回深圳随后给刘幕昭补上两个法定文件。
2015年4月9日,一份罗国林既不在场,又未出据罗国林授权委托书,无罗国林亲笔签字的三方股权变更协议,由刘幕昭在甲方位置,罗民权分别在乙方和丙方位置上署名签订。
罗国林至今没和刘幕昭见面,没在任何一次开庭中露面,成了此次事件中唯一的神秘人。
股东之四:陈瑞林
2017年春节前,公司股东陈瑞林发来彩信告诉刘幕昭,罗国林以乌蒙山矿泉水公司股东的身份在水富县公安局告刘幕昭职务侵占罪,2016年10月,水富县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立案侦查。

水富县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
深沙公司古玲何许人?
2015年4月9日,罗民权离开宜宾后,刘幕昭打电话将三方股权变更协议这事告诉深沙公司的另一股东、总经理古玲,古玲当即向刘幕昭表示,罗民权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擅自将公司法人股转让给第三人,侵害了她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是违法行为,必须停止。
2016年4月,古玲通过律师函告知刘幕昭,罗国林这个人只是听罗民权口头給她说过,连面都未见过,更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往来,也不知其是否有实力来参股入股。因此,刘幕昭拒绝了罗民权单方面要求将其的股权变更转上给罗国林。

古玲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
扫黑除恶:水富是重灾区
中纪委巡视组在对云南省回头看后明确指出:云南省整个政治生态以遭受严重破坏。水富县法院、水富县公安局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是某些不法分子与水富县法院、水富县公安局的极少数“害群之马”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滥用公权,制造的冤假错案。
对话》》
问:现在的云南乌蒙山矿泉水公司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
李平: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对方终于达到了目的,实际控制了公司。但是对方接手经营以后,之前幸幸苦苦开拓出来的北京、上海以及川内一些市场,现在基本上也没有了,从一个盈利企业变成市场逐渐萎缩的亏本企业。
问:现在你和刘幕昭是否已经回归正常生活?
李平:没有。从拘留所出来后,我想去德国看看女儿,户籍民警告诉我,无法办理。也就是说,我现在还没法像正常人一样办理各种出入境证件,留着一条尾巴。原来从拘留所出来后,还是属于取保候审。
问:取保候审是哪个单位留下的“尾巴”?
李平:我们去找公安局,公安局说不晓得,去找法院,法院说没有,谁都说不出一个所以然。
问: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检察院最终会否出具一个对你们有利的法律文书?
李: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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