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一郎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检察机关察微析疑破解罪名定性难题-泽州检察
姜一郎来源:检察日报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阮某等二人提请批准逮捕,郾城区检察院经审查后,改变罪名,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阮某等二人,并追捕一人。日前,郾城区检察院对阮某等三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报送漯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为何检察机关要以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撞伤孩童,谎称送医半路逃跑
今年3月1日,60岁的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带着老伴,陪孙子去买玩具,行驶到襄城县一个十字路口时,被犯罪嫌疑人阮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撞翻在地。
见孩子伤得很重,阮某便对王某夫妇喊:“抓紧时间上车,去医院!”王某和老伴忙抱起孩子,坐上阮某的车。车上还有阮某的同伴邢某和苏某。然而阮某说要送孩子去医院,车辆却并没有向医院方向开,而是越跑越远。途中,苏某趁王某夫妇不备,把王某的手机扔到了车窗外。
王某见势不妙,苦苦哀求阮某要以救孩子为重。可阮某无视王某的哀求,一路朝临颍县方向开去。到漯河市郾城区一偏僻村庄时,阮某等三人趁老人带着孩子下车方便时,驾车逃离。王某夫妇守着伤重的孩子,求救无门,只得轮流到路上呼救。当地群众发现后帮忙报案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可急救车赶来时,孩子已经死亡。
3月9日,漯河市郾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阮某、苏某提请批准逮捕。
如何定性,案件陷入两难境地
郾城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认为,阮某等三人在事故发生后,舍近求远,没有及时将孩子送往最近的医院就医,途中又扔掉王某的手机,最终遗弃被害人,这一系列行为既没有履行抢救伤员的义务,又剥夺了王某及孩子自救和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帮助的最后希望,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阮某等三人的一系列行为与孩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治而且医疗条件充分的话,是否还有存活的机会。如果有,阮某等三人的行为就是放任被害人死亡,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反之,如果车辆碰撞造成被害人的伤势过重,无论如何抢救都没有存活机会的话,阮某等三人的后续行为虽然严重,但与被害人死亡这一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个案件就该认定为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
普通的交通肇事犯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没有共犯,就只能追究司机阮某一个人的责任,且量刑相对较轻。
多方求证,检察机关作出最终认定
鉴于提请逮捕的期限只有7天,时间非常紧迫,办案检察官立即与公安机关承办人交换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中影响定性的关键问题,即如果被害人得到了及时、积极、最大化的救治是否有存活机会,提交法医作专业化分析判断。
由于案件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卷宗材料里被害人尸检报告中对其碰撞造成的伤情有详细记载,检察官与法医沟通,并向漯河市权威医学专家请教咨询,最终法医出具了“根据其损伤的部位、程度等分析,及时救治有可能存活”的意见。
3月15日,郾城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阮某、苏某,3月27日,又追加逮捕犯罪嫌疑人邢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