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一郎云济说法:我们不得不知的诉讼时效制度-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
姜一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对社会公布,并于2018年7月23日正式实施。《解释》的公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司法解释共3条,主要就《民法总则》颁布施行后如何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及与《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规定的衔接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那么,何谓“诉讼时效”?法律为何规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对权利人有何重要意义呢?笔者接下来一一向您介绍,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些许帮助,避免因诉讼时效期满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何谓“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的制度。需要说明的是,时效期间届满并不导致权利人的权利消灭,而是丧失了胜诉权,义务人自行履行义务还是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的。通俗来讲:诉讼时效是指法律对权利人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有效期限,一旦超过,法律将不予保护。
法律为何规定“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其目的就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相关权利,避免权利人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如果国家法律不设置这一制度而允许无限期地保护权利人早已享有、但一直又不行使的权利,现实生活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就会与社会的经济秩序处于长期不稳定、不和谐的状态,用古希腊法谚来讲即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诉讼时效”对权利人有何重要意义?
根据“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权利人一旦超过诉讼时效而去主张权利将会丧失胜诉权。例如:
张三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销售设备一批,李四于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日支付全部货款,后李四未依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将从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日的次日起算,按《民法总则》规定计算满3年。3年后张三提起诉讼,若李四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而张三无法证明在此期间向李四有过催讨,法院将会据此判决驳回张三诉讼请求,致其败诉。
因此,再次提醒广大民事权利人:一旦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切记高度关注诉讼时效,及时主张相关权利,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后附《最高院颁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转自最高法院肖峰法官公众号“法语峰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2018年7 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 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8 年7 月23日起施行。
一、《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两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民法通则规定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未做规定,实践中对民法总则施行后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仍然适用,存在不同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指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一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符合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以及不再规定一年短期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二是当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跨越民法总则施行日时,依据法理,可推定当事人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知情的,不损害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三是一般情形下,新法的规定优于旧法,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三、《解释》还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情形下不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解读】一是尊重立法本意。司法解释是立法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化,在制定《解释》时应尊重立法本意。二是依据法的溯及力法理。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诉讼时效制度为实体法制度,应采从旧原则。三是基于稳定交易秩序和利益衡平考虑。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义务人已经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交易秩序已经稳定,如果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会使已经稳定的交易秩序受到冲击。
《解释》还对诉讼时效中止等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