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一郎事物如何 立法以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解释 新生-北部湾淘金之家
姜一郎
当下法律原则
(1)新法优于旧法,是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时,新法优于旧法。是事件发生时,新法与旧法都已经颁布了,新法与旧法对此都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新法。举例:李某在2008年3月28日取得当月工资,在3月发放工资,计算个税,扣除2000元,这体现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2008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2)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要求新的法律(注意这里的新法通常是指实体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不能搞“秋后算账”。举例: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时则不存在违法之说.但是10年后的今天法律规定了,谁做了A事件就必须要拘留15天.这个时候,如果我以前做过A事件是没罪,但是如果我在该项法律条文生效后,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3)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举例:2008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申报缴纳的期限为4个月;2008年1月1日后,所得税税率为25%,申报缴纳的期限由4个月改为5个月,在汇算清缴2007年的所得税时,因为这是去年的业务,根据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计算所得税时要用33%的税率,申报期限是5个月。因为税率属于实体法的内容,而纳税期限为程序法的内容。
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化解改革阻力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法治原则,简单说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治不单是遵守法条,更是遵循法治精神,这一法治原则可以让改革的阻力大大减小。比如当下养老金改革,“老”人就让他顺顺当当按原有制度退休,新人提前立下规矩,以后按规矩办,否则人家就有情绪,认为你半路改规则。
改革固然要触动一些人利益,但触动本身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是发展、是稳定。建议在改革中参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去调整人事政策,并推而广之,以”新事新办法、老事老办法“对待经济问题,如:新购入房产后,超过一定数量,增收房产税,对目前持有的住房,保持现有政策不变,这样,第一可以保持政策连续性,可预见性,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流失、市场不恐慌;第二减少既得利益集团对于改革的对抗;第三可以避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对经济产生冲击。
很多政策,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后面出台法律务必谨慎,要有可预见性,市场需求被压抑也可怕,法律一旦问世,必须经得起推敲,经得起考验,不能拿人心当试金石,容易造成恐慌心理,形成不必要的大起大落。尤其是,政府的信誉,经不起一些不成熟法律的反复摧残,改革要放眼十年至更长去。中国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在中国,任何事情都是先有事情,后又管理条例,再有法律的,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再想想,中国现在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很多事情还都处于一个发展过程中,我们想想一有事情,我们就给它制定一部法律呢?,如果是这样,那任何事情都没有它发展的一个空间了,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比如一个刚出生的孩子,我们能不能知道他24岁的时候穿多大的鞋,我们是无法判断的,因为他在不断的发育,不断的成长,但是我们在孩子24岁的时候,我们就能给他买到40岁的鞋子,因为孩子到24岁的时候,他的骨骼各个方面已经发育成熟了,可以说基本定型了。
对于新生事物,还有很多方面法律的事情,总结一句,国家没有规定不可以进入的新生事物,就是有着巨大发展空间的!那怎么管理呢?采用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来规范新生事物的发展秩序,为以后立规立法做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