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一郎于欢案改判背后,法学界与“吃瓜群众”的高度一致来自哪里?-政意

作品分类:全部文章 2019-04-10

姜一郎于欢案改判背后,法学界与“吃瓜群众”的高度一致来自哪里?-政意

姜一郎
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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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结果,受到广大吃瓜群众的普遍好评,而法学界对此也是一片赞扬之声。法学界与“吃瓜群众”的同声赞扬,在近些年的法治事件中并不多见。
两审判决天壤之别,是一审法院枉法裁判吗?不是,这只是因为法学水平决定了眼光视野。二审开庭之前,最高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专门到山东调研指导,提出了许多司法如何运用法学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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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判之后,山东省高院负责人表示,办案机关……既要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的核心事实搞准确,又要深入了解、准确把握、综合考量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使公正裁判建立在严密、准确、全面的证据体系之上,并合乎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伦理,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关心这一案件的人,会不会觉得这段话很熟悉?
是的,在今年4月,沈德咏到山东调研时,就说过这样的话:“受诉法院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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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际事实”的充分考虑,正是这一案件最终得以改判的关键理论。搞清楚了“边际事实”在案件发生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就从理论上解决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适用原则如何看待这些“边际事实”的问题,法学的核心理论也就和“吃瓜群众”的朴素观念实现了契合。
而于欢案改判,也正是法学理论指导司法实践的绝佳案例。这一次法学指导司法实践的核心,是司法实践如何对“边际事实”赋予足够尊重。山东省高院介绍,一审办案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证据不规范、不全面,裁判认定事实不全面,说理不透彻。其中,“认定事实不全面”,就是对“边际事实”没有尊重,而是机械理解法条;正是因为缺乏法理和伦理支撑,所以才“说理不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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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而是社会生活发生激烈冲突的结果。因此,社会生活中所体现出的“边际事实”,必然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边际事实”不是法律事件所涉事实,但却是客观存在、影响法律事件发生、发展过程的事实。如果司法过程不考虑这些事实,其实就是和社会的一种脱节,必然会导致负面影响,反而损害了司法权威。
这些对案件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的“边际事实”,无法用肉眼进行分析判断,只能用法理和社会公理进行分析。如果不分析清楚,就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这自然需要更高的法学素养和理论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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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于欢案的一审判决,正是因为缺少法学理论素养,没有考分考虑到“边际事实”在案件发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得出了令舆论大哗的结论。这不是法官枉法,而是机械理解法条的结果。
二审改判,正是充分考虑了“边际事实”的结果,但又离不开法学在其中的指导作用。正是法学理论与人情伦理的结合,使法学界与“吃瓜群众”达成了一致,在法律的框架内回应了舆论的关切——这种一致在现实中还不多见,而它何尝不应该是一种常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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